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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港澳水路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企业的控股股东具有3年以上的水路运输 资历;
3、设立企业的海务、机务主管人员持有与所管理 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4、设立企业应有不少于4名的专职管理人员(含海务、机务主管),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应取得交
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专(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5、设立企业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至少有1艘自有船舶);
6、经营的船舶取得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光租船要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光船租赁登记证证明书》;
7、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立有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
8、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 有效期限: |
《广西港澳水路运输许可证》为6年;核发《船舶
营运证》为3年,并与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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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文本: |
《广西港澳运输业务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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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力退出、更新改造、在有资质企业间转让、
重新投放市场等事项的登记 |
| 提交材料: |
1、《广西港澳运输船舶登记事项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光船
租赁登记证证明书》复印件(光租船)(运力退出无需提交);
3、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运力转让合同(转让登记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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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条件: |
1、运力退出必须有运力退出申请,《船舶营运证》 交回原发证机关证明;
2、运力更新改造必须有船舶更新登记申请、《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和注册地船舶检验
机构的审核意见;
3、船舶转让,受让方必须具有经营广西港澳水路运输资质、有转让登记申请、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和转让合同;
4、运力重新投放必须有运力重新投放申请,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光船租赁登记证证明书》复印件(光租船)和原运力退
出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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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注册地口岸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口岸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管机构审核提出意见,上报自治区交通厅。(20个工作日)
3、自治区交通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广西港澳运输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不
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20 个工作日) |
| 有效期限: |
6个月(指登记事项证明书) |
| 格式文本: |
1、《广西港澳运输船舶登记事项申请表》;
2、《广西港澳运输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