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关: |
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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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水运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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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3356107 |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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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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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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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
| 行政许可标准: |
1、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 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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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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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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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职高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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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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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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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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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液货危险品船运力最低达到3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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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 申报材料: |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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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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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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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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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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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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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评估报告。 |
| 数量限制: |
液化气船新增运力限制标准以交通部授权的中国船东协会每年公布的发展数额为准;其它液货危险品船新增运力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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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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