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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空电缆(线),架空管道(渡槽、滑道)工程建设方案许可
实施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联系部门]航道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1—2115325、211532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标准:
1、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6、一些重点的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审报材料:
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黄基)及水文分析计算报告
 
2、建筑物位置平面图。并将跨江控制点北京坐标标注在该图上(图比1∶1000、北京坐标系)
3、建筑物立面图(图比1∶1000)
  4、线路夏季垂弧最低点的高程(黄基)。或建筑物底部高程(黄基)
   
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航道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直属单位,下同)咨询航道条件,并填写《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表》。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航道管理处提交工程建设方案(与通航有关的材料,下同)及《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表》,由航道管理处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把工程建设方案及《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表》以公函形式向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提出申请。自治区航务管理局自受理申请公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公函形式予以答复。
有无收费: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核登记

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系统维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信息中心
系统设计: 广西交通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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