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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地级市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开业许可
实施机关:
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联系部门]港航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1-2115318、2115319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标准:
1、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2、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 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3) 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3、经营运输的船舶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4、经营沿海运输的,普通货船运力要达到2000载重吨;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7、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评估报告。
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20天内)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20天内)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审批。符合开业条件的,批准开业,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30天内)有效期限:五年
有无收费: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核登记

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系统维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信息中心
系统设计: 广西交通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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