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广西交通主管部门、航道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继续加强船舶修造业市场准信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
全区内河货运量的快速增长,带动了造船业,造船需求旺盛,新造船舶和改建扩吨船舶增多,特别是贵港市,由于新造船舶的剧增,当地造船能力不足,造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船厂要求厂外设点异地建造船舶的情况增多,这些厂外点不具备基本的造船技术条件,有的甚至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点非法造船,船舶建造质量和生产安全得不到保障。针对船舶修造市场存在的问题,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了治理措施:一是依靠地方政府组织有半执法部门对非法造船点进行专项整治,采取措施予以取缔,交通航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厂外造船点不予批准;三是引结投资者依法建新厂,对符合条件的新厂加快开业审批速度。自治区交通厅经调查研究,下发了《关于加强民用船舶修造市场管理的通知》(交综合[2003]84号),要求加强船舶下水设施的配备和管理;加强船舶电焊工培训和管理;加强船舶修造现场监管;并采取鼓励新建船厂,对非法建造的船舶作出处理等措施。通过修造市场整治、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违章造船的势头受到遏制,依法新建的船厂陆续开业投产,造船市场的供需矛盾得到逐步缓解,同时,促进了船舶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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