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路政管理的目的及任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二、公路路政管理的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三、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四、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的划分
(一)下列行为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1、国道、省道公路产权变动;
2、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道、省道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3、在国省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穿跨越埋设管道、杆线、电缆,设置非公路标志;
4、跨越省、市(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5、在国省道公路上砍伐行道树。
(二)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1、 县道产权变动;
2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县道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3、在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4、砍伐县道行道树;
5、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6、省公路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
(一)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对损坏路产及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的应向路政管理机构缴纳路产占利用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专项用于路产的恢复。